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于2004年1月19日由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4年5月1日起施行。      根据《规定》,我单位掌握的有关自来水服务供应方面的办事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      为了更好地做好办事信息公开工作,我单位编制了《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办事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我单位办事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      《指南》每年更新一次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单位的网站上查阅《指南》,也可以到《指南》发放点 “小郭热线服务中心” 领取。  一、主动公开 1、公开范围      我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办事信息范围参见我单位编制的《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办事公开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主动公开信息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单位的网站上查阅《主动公开信息目录》,也可以到我单位设在小郭热线服务中心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。  2、公开形式     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,我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。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 www.water-sh.com,公共查阅室的地点位于昌平路1035号。新装业务进程的现场查询地点位于凯旋路1228号。 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(国定假日除外),      每天 9:00-11:30 、 13:00-16:30      联系电话: 962626     我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,除政策法规、机构职能等信息以外,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。超过留存期的信息,我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单位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。 3、公开时限      各类办事信息产生后,我单位将争取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 30 日内公开。  二、依申请公开     按照市水务局拟定的《关于在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信息试点的工作方案》的要求,2008年1月起开始实施公开办事信息的主动公开,依申请公开将于下阶段逐步推行。 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    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上海市城市投资建设开发总公司纪检监察室投诉。     监督电话:      电子邮箱:      地址:浦东南路500号     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单位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      当我单位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。 |